什么是注冊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的三種類型
因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注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爭議撤銷三種。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
(2)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注冊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不當的撤銷,又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注冊商標不附期限的撤銷,即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不論注冊后經過多長時間,均得以撤銷。(2)注冊商標附期限的撤銷。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得因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撤銷。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銷的事由存在時,若商標所有人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3、爭議撤銷,是指注冊保護在先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撤銷注冊商標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因注冊不當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因商標局 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評審程序如下:
(1)、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5)、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6)、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7)、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8)、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9)、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