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商標的使用并非一勞永逸,而是以二十年為限,二十年后需要續簽。
王國華
客觀地說,商標基本是海外舶來品,一直到清朝末年,國內都還沒商標的概念。當時商部在給光緒皇帝的奏折中就明確表示:商人在貿易中各有自定牌號以為標記,使購物者一見即知是某家商人的貨物。東西各國都很重視商標保護,使之與制造之專利相輔而行。但中國開埠數十年,商人牌號皆無保護章程。此商牌號,常被彼商冒用,而真貨牌號,也常有假貨摻雜,“流弊甚多”,因此,有必要參照東西各國成例,制定一部商標法。
1904年(光緒三十年),大清國頒布了《商標注冊試辦章程》。這部由時任大清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主持起草的法規,是我國商標管理立法上的Number one,為此后的商標管理奠定了一定基礎。
這部法規對商標進行了定義,即“以特別顯著之圖形、文字、記號或三者具備或制成一二是為商標之要領”,并特別說明,無論華洋商人,均應照此辦理。規定中多次提到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發生矛盾該怎么辦,商標如已在國外注冊該怎么辦,等等,說明其初衷更關心外國商標或者外國人的商標使用,也間接說明該法有一定的殖民傾向。
當時在國內設立了三個注冊處:一處是設在北京農工商部的注冊局,專辦注冊事務;另外兩個分別設在天津和上海的海關。天津和上海都是通商大埠,商標業務量大事多,在這里設立分局,有利于掛號者就近呈請。
商標的申請和批準流程貌似比較簡單。注冊局收到呈紙后,查明沒有不合法之處,存留六個月,期間如無他人呈請與此有所抵觸者,即可將此項商標注冊。如果有同種商品及類似商標呈請注冊者,就按先來后到的原則辦理。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有同種商品及類似商標同日同時呈請,注冊局會均準注冊。
像其他法規一樣,這個章程中規定了若干不準注冊的條目,其中包括:一是傷風敗俗和欺瞞世人的。二是國家專用印信字樣,如玉璽、各衙門關防的鈐印以及根據國旗軍旗勛章之類摹繪而成的。三是他人已經注冊且距呈請前二年已在中國公然使用的商標。這個規定有點繞。按理說,別人注冊了,你就不能使用了,為什么還加上前面這些限制條件呢?也許是為了公平起見,擔心有些人只注冊商標,卻不真正使用吧?這跟今天有點不一樣。
對于盜用別人商標的,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即,一年之內的監禁或者三百兩以下罰款。但前提是受害人控告方可論罪。沒人追究,政府可以不管。
在清朝,商標的使用并非一勞永逸,而是以二十年為限,二十年后需要續簽。不知為何有此規定,也許是可以借此斂財?當時商標注冊收費很高。可試舉幾例。舉例之前,我們需了解一種虛擬錢幣,即“關平銀”。清朝時期,中國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時,并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地實際流通的金銀成色、重量、名稱互不一致,折算困難。為了統一標準,遂以對外貿易習慣使用的“司馬平”(“平”即砝碼),取其一兩作為關平兩的標準單位。關平銀每100兩在上海相當于110兩4錢,在天津等于105兩5錢5分,在漢口約等于108兩7錢5分。簡而言之,關平銀是一種比流通貨幣更貴的貨幣。而商標章程中規定,呈請掛號就需要繳納關平銀五兩,注冊發給印照每件收費關平銀三十兩,期滿重新注冊每件關平銀二十五兩。即使抄錄注冊商標的文件也要二兩關平銀(過百字者每百字還要加銀五錢),到注冊局或者分局查閱相關資料需要一兩關平銀,遺失后申請補發印照要交關平銀十兩,即使注銷也要三十兩,把商標當作遺產留給后人,更換證照姓名,也需要五兩銀子……真可謂是雁過拔毛。商標注冊局的工作人員遠遠看到商人進來,或許心里就開始嘀咕,錢袋子來了,錢袋子來了。
好在,還沒到二十年的續簽期,大清國就完蛋了,他們的收錢計劃也落空了。
(作者系深圳雜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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