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馳名商標”并不過時,2016年7月12日商標局工作人員指出,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制度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新商標法相關規定來看,馳名商標是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進行保護的一種手段,也可以說就是對知名品牌的保護。主要目的是為了制止他人對馳名商標進行復制、摹仿和翻譯,避免造成市場混淆或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主要保護措施是不予注冊和禁止使用。從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本意來看,馳名商標保護遵循被動保護、個案認定原則。也就是說,在某一具體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只是相對而言的,并不意味著在案件之外該商標一定是同行業全國最知名的。
馳名商標不僅是對企業實力和品牌知名度的肯定,更會賦予企業及品牌無形的市場影響力,馳名商標對一個企業的影響深遠,意義重大。認定馳名商標可以增加企業的無形資產。
首先,商標是知識的凝聚,也是資產的堆積,參加馳名商標認定,是增加商標價值含量的一種有效形式。
其次,認定馳名商標可以使該商標獲得跨類保護,維護品牌之純潔度,馳名商標為跨類保護,一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樣就阻止了其他主體使用同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市場上將不有其他行業存在同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再者,認定馳名商標可以作為大品牌打造市場,推動企業制定實施商標發展戰略。市場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素質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更是產品和服務品牌的競爭。商標是變科技為產品或者服務的最直觀的手段之一,是集企業生產能力和未來發展潛力于一身的重要標志。馳名商標是在政策引導之下,由政府、社會和企業三方共同參與認定的知名品牌,認定過程本身便是一個廣泛的宣傳過程,是一個有效的擴大知名度的過程,無需打出“馳名商標”字號進行宣傳。
雖然新“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不得再用于廣告宣傳,但是知名品牌仍然需要申請“馳名商標”。因為“馳名商標”有益于企業擴大商標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推動企業制定實施商標發展戰略;另外,根據各省市的相關規定,對新認定馳名商標的企業,政府將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參加各市區縣相關文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對企業來說,可謂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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