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新工場于2009年9月由李開復創(chuàng)辦,是一家旨在培育創(chuàng)新人才和新一代高科技企業(yè)的創(chuàng)業(yè)平臺。截至2016年9月12日,創(chuàng)新工場完成了345億元人民幣的投資。
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該條款是新《商標法》的新增內容,本文結合第7679143號創(chuàng)新工場Innovation-Dream Works商標異議復審案,對其中提到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情形的判定進行分析闡述。
◎基本案情
申請人:創(chuàng)新工場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君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第7679143號創(chuàng)新工場Innovation-Dream Works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創(chuàng)新工場有限公司(INNOVATION WORKS LIMITED),由李開復博士于2009年9月發(fā)起設立,是致力于早期階段投資并提供全方位創(chuàng)業(yè)培育的投資機構。經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報道,創(chuàng)新工場商標已在國內產業(yè)界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一一對應關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涉嫌搶注申請人中英文商號和商標。被申請人是一家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公司,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曾搶注天府人家、尚體網購、美團、S7EV3N、掌生谷粒等他人知名商標,惡意明顯。綜上,申請人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李開復博士個人的榮譽與本案無關,申請人所獲得的榮譽均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
被異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9年9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2類“研究與開發(fā)(替他人);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室內裝飾設計;服裝設計;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維護;計算機軟件咨詢;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lián)網搜索引擎”上。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
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本案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等,不屬于商標代理機構業(yè)務范疇,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依法應不予核準注冊。
依據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重點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之一是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之情形。
對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情形的判定,需要滿足的條件為:被申請人為商標代理機構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并非商標代理服務。
具體到本案中,被申請人北京君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公司,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為“研究與開發(fā)(替他人);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室內裝飾設計;服裝設計;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維護;計算機軟件咨詢;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lián)網搜索引擎”,均非商標代理服務,由此可以判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
從本案的審理可以看出,對于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只需滿足“被申請人為商標代理機構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并非商標代理服務”即可,其他如被申請人惡意情況、申請人商標知名度和獨創(chuàng)性、商品或服務關聯(lián)性等可作為輔助考量因素,但并非必備條件。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若商標代理機構在與自己業(yè)務無關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大量商標,或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標知識,惡意搶注他人商標,將違背《商標法》第四條有關商標注冊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立法目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從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角度出發(fā),應制止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尚平)
本網站轉載的所有的文章、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料的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本網站采用的非原創(chuàng)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和版權者聯(lián)系,如果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上網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請及時留言通知我們,以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如刪除或支付稿酬,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情形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