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由“新華字典”案件產生的思考
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原告商務印書館請求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同時向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索賠340萬元。由于《新華字典》承載著很多人年少時的回憶,這次庭審引起了廣泛關注,其中有關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問題更是得到大家熱議。
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對商標申請注冊,或者注冊申請尚未被核準,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普遍認可的商標。簡單來說,這類商標可稱為沒有注冊但達到馳名程度的商標。
1、國際公約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作出了規定。
一般認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是針對所在成員國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該條款規定:“(1)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另一商標的復制、仿制或者翻譯,容易產生混淆,而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另一商標在該國已經馳名,是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的商標,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該國將依職權(如果本國法律允許),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仿制,容易與該商標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2)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注冊請求的期間,自注冊之日起至少為5年。本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請求必須在該期間內提出。(3)對于依惡意取得注冊或者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者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該協議第十六條規定:“……2.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的規定應準用于服務。在確定一個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應該考慮該商標在相關的公眾范圍內的知名度,包括在該締約國由于對該商標的宣傳而形成的知名度。3.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的規定應準用于與已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其條件是與這些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標的使用應能夠表示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已注冊商標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已注冊商標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這樣的使用而受到損害。”
2、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開始的比較晚,并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商標法》只明確了對注冊商標予以法律保護,未涉及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問題。然而,實踐證明,如果機械地堅持未注冊不予保護的原則,很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產生,同時還可能誤導消費者。1985年,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要求要履行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義務。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正的《商標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其中第六條規定“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此,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概念正式提出。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新《商標法》第十三條重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與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相關的其他問題
在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定,既可以通過行政途徑獲得,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定的惠爾康商標爭議案,是2001年《商標法》修正后商評委認定和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最早實踐,惠爾康商標是國家工商總局通過商標確權程序認定的首件未注冊馳名商標。其后,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酸酸乳商標成為我國第一件由司法程序認定的未注冊馳名商標。
認定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牽涉面廣,往往與產品包裝裝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商品通用名稱等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以商品通過名稱這一項為例,在“新華字典”一案中,商務印書館主張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而華語教學出版社則主張“新華”意指“新中國”,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且國內有幾十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字樣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因此,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在“小肥羊”一案中,異議人認為小肥羊是內蒙古地區對一兩歲小羊的習慣叫法,已經成為消費者選擇飲食口味的指示性標志,且小肥羊餐飲店或飲食企業當時已經有上千家,所以小肥羊是一種通用名稱。
那么,到底什么樣的未注冊商標才能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呢?筆者認為,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實質都不是在于保護某個具體的文字或標志,而在于保護該商標的使用者通過大量廣告宣傳和長期精心經營所建立起來的良好商譽,即在相關公眾中有廣泛的知名度,贏得了消費者牢固的信任感。這其實也就提醒廣大商標權利人這樣一個道理:商標的生命來源于使用,商標的核心在于商譽。
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彌補了我國商標保護體系中原有的不足,不僅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也能遏制一些“搶注”現象,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個案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原則,未注冊馳名商標想要獲得充分的保護還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企業在尋求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要立足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現狀,積極采取多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圖/文來源:百度圖庫/中國工商報網
編輯:知產團(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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