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如何理解商標評審案件中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
答復:商評委是處理商標爭議的專業機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認為系爭商標系復制、模仿、翻譯其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對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或者宣告無效。當事人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問題二:在馳名商標保護的認定程度上,有無具體的衡量標志?如何保證公平公正,避免徇私舞弊等現象的出現?
答復:規定此次修訂的重要目標就包括了“規范程序、明確責任”,這對于保證公平公正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避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現象的出現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認定程序上,規定通過多個條款分別明確規定了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工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具體步驟、程序、時限等,既給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引導,也對主管機關的認定和保護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除了程序方面的明確要求外,規定還細化了涉及認馳案件的證據材料的具體標志,明確了當事人舉證要求和相應的責任,強化了對各級工商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檢查監督和責任追究,這些舉措有利于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地開展。
問題三:新商標發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而新《規定》中明確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里為何增加了“在中國”的表述?
答復: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有關條款中雖然沒有出現“在中國”的表述,但基于商標的地域性原則,對我國商標法保護的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在中國相關公眾中熟知是應有之意。因此,新《規定》仍維持了原《規定》中關于“在中國”的表述。另外,無論從國際條約,還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一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并不當然在另一法域內得到馳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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