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出版和數字出版的共同點
它們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人們對文化的需求,實現傳播。出版只有實現規模性的復制,或者叫規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產業,網絡環境下的規模就體現為重復使用的次數,所以說產業的基礎和規模是相關的,和廣泛傳播也是相關的,這一點無論在現實社會里還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其本質都應該是一致的。
傳統出版和數字出版不同點是什么呢?
傳統出版需要獲得復制權,數字出版需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生產方式和傳播方式不同。一個是在真實的社會里,一個是在虛擬的空間里。傳統出版的生產方式,需要出版商印書成冊,然后通過不同區域的批發商、零售商或電子商務等環節才能到讀者手中;數字出版的生產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數據庫建立在一個平臺上,通過網絡進行傳送,它可以使許許多多的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獲取任何一部數字作品。數字出版要求版權的集約化程度高。在傳統出版領域,一些較小的出版單位一年可以只出幾十種、幾百種書,這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很普遍,但在數字出版領域,這就遠遠不夠。如果不能集約或控制某一領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當比重的作品版權,在互聯網環境下,以傳統出版的方式投送數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對數百萬個網站,這樣去做數字出版,無疑像在海里撒鹽一般。近年來,我們一些出版單位在數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錢,也花了不少精力,但效果卻不大,版權集約不夠可能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從版權的角度看我國內容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第一,對版權的認識不夠。現在很多文化單位回避版權,不知道在所有文化產品當中,天然的已經有了版權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產業,卻不了解版權。
第二,定位不清楚。我們講實現出版的轉型,是把自己放在一個傳播者的位置上來考慮問題。在傳統出版里面,作為出版者,是要通過復制、發行來進行傳播,通過傳播獲得效益;在數字出版領域,傳播需通過網絡內容提供商和網絡運營商兩個層面。它既需要有大的運營商,也需要有大的內容提供商。現在,大的運營商已經有了,比如聯通、移動、電信,而大的內容提供商還沒出現。
第三,內容提供商規模不大,優質版權資源不夠集中。內容提供商需要把一定數量的版權集約起來,過于窄小分散,只能淹沒在浩瀚的網絡之中,產生不了效益。
第四,數字出版平臺的紛紛建立具有一定盲目性。目前,數字平臺紛紛涌現,其好處是大家都很重視數字出版,都建平臺,都投入那么多人在做,都在進行實踐和探索,不好的地方是,大家對數字環境下內容投送的性質和方式不清楚。有人認為全世界數字出版有幾家就夠了,聽起來好像有些極端,但道出了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的特點與規律。整合是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版權集約是數字出版得以實現的前提。
推動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幾個建議
第一,要深刻理解版權,要整合版權資源,集約版權。出版人要轉型成為網絡環境下的內容提供商,一定要形成和運營商的對等談判能力,或者和大平臺的對等談判能力。
第二,可以進行一些聯合,這種聯合應該是在資本控制下進行資源整合,整合版權資源,整合人才資源,整合我們的特定作品市場資源。
第三,國家在數字出版過程中,要對企業進行規劃指導、政策支持和資金支持。現在,國家對文化的投入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對資源控制上的不多,對文化資源的控制不夠。如果我們從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安全的角度來看,國家控制了相當數量的文化資源,對我們唱響網上、網下主旋律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