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議答辯,11117667百道筋骨堂及圖(被異議商標),商品不類似,成功
引證商標第3類11417825筋骨堂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明顯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不會造成誤認。
2、異議決定,11691377任全福牡丹油,跨類異議,成功
引證商標第30類6218979全幅食品及圖與 第29類任全福牡丹油(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由于異議人知名度高,同處一地區且雙方從事行業密切關聯,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成功。
3、撤三決定,4391513新芒果,成功
4、異議決定,11783290卡斯牛寺酒莊(被異議商標),商標及商品近似,成功
引證商標第33類1372099卡斯特與被異議商標整體視覺效果差異細微,易混淆且商品近似。
5、異議決定,11789251強人及圖(被異議商標),商標基本相同,跨群組異議,成功。
引證商標第25類1130524、681840強人及圖核定使用為鞋、帽子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婚紗上,雖二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但異議人為馳名商標,且二者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近似而成功。
6、撤三決定,7359832飛鷹,成功
7、撤三決定,250634常福,成功
8、異議答辯,12111783圖形(被異議商標),成功
引證商標1083777/1083791/1294156杏花村及圖與被異議商標圖形部分構圖、設計風格、表現形式及整體外觀均區別明顯而不近似。
9、撤三決定,7751622開普瑞德,成功
10、異議答辯,11513720FLEMDER(被異議商標),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