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優先權和優先權日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規定,締約國的商標申請人,在其本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相同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日起的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又稱優先權日。
巴黎公約對享受其利益的人授予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優先權。所謂優先權,就是已經在一個締約國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申請的人,在該申請提出后一定期間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又在另一個締約國提出另外一個相同的申請,那么申請人有權要求后一個締約國將其后一個申請視為與第一個申請在相同的日期里提出。
比如,就商標而言,如果一個法國企業于2004年1月1日在葡萄酒商品上在法國提出注冊"PEONY"商標申請后,又于2004年6月30日在中國就相同商品向中國商標局提出同樣的商標注冊申請,并要求優先權,那么,中國商標局就應當認為,該法國企業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是2004年1月1日,而不是實際申請日卻04年6月30日。如果一個中國企業在2004年3月30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同樣一個商標注冊申請,那么,法國企業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被核準,中國企業的商標注冊因與法國企業的商標注冊申請沖突而應當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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