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既要考慮知名商品的認定,同時要考慮包裝裝潢的認定,以及特有包裝或特有裝潢的認定。
常見特有包裝裝潢案及本案中,包裝裝潢與商標各自獨立,小編不禁假設:商標本身是否可以構成特有包裝裝潢,依據又是什么?期待您留言,采納有驚喜~
案號:
再審:(2016)最高法民申170號
二審:(2015)魯民三終字第179號
一審:(2014)濟民三初字第754號
再審合議庭:
駱電 李嶸 馬秀榮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欣和公司在“味達美”味極鮮醬油上使用的標貼,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其包裝裝潢已具有顯著識別性,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欣和公司的涉案標貼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并無不當。將欣和公司的“味達美”味極鮮醬油與沙土公司的“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參照商標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進行比對,將兩標貼在隔離狀態下進行觀察,兩者在標貼結構、排列位置、顏色搭配、圖案設計、字體及大小上均相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附再審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最高法民申1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沙土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荷澤市沙土鎮。
法定代表人:王在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琳琳,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海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煙臺欣和味達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開發區長江路59號藍天國際大廈7F。
法定代表人:孫德善,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王春雷,男,漢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縣蒼臺鎮前進村后王莊293號,系濟南市槐蔭區謝魯豫調料商店業主,經營地: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農副產品綜合交易市場東棚6排15號。
再審申請人山東沙土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簡稱沙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煙臺欣和味達美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欣和公司)、一審被告王春雷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二審法院)(2015)魯民三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沙土公司申請再審稱:
二審法院認定“味達美”味極鮮醬油在調味品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屬于知名商品證據不足。欣和公司提交證據中多為欣和公司及其品牌的榮譽。商標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法律性質不同,商標知名不代表商品知名。要通過包裝裝潢取得市場識別效果獲得知名度,包裝裝潢必須具有顯著性,并通過包裝裝潢的使用獲得市場識別力。
欣和公司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味達美”品牌在濟南市場的銷售時間短、銷售額及市場份額不大、宣傳非持續、力度有限,達不到知名的程度,也無濟南市場的維權記錄。欣和公司標貼上紅黃色彩的搭配因喜慶靚麗在醬油等調味品標貼中較普遍使用,并非其特有的設計,海天、魯花、李錦記等調味品的標貼均為紅黃搭配設計;濟南市場調味品品牌也有上黃下紅波浪線狀交匯的設計,如“好太太”,故欣和公司標貼的包裝裝潢不具有顯著區別特征。欣和公司生產銷售的調味品有諸多品牌,包裝裝潢各異,欣和公司本案中的“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標貼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沙土公司“嘉蘭”味極鮮醬油的標貼與欣和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標貼設計圖案不近似。兩標貼的主要設計部分是商標文字,沙土公司標貼的主要設計部分是商標文字“嘉蘭”,欣和公司是“味達美”,能區分來源。欣和公司標貼下部紅色明顯偏暗,顏色不勻,紅黃交界處也不整齊,不成線條,商標上方是“欣和”字樣,商標下方有拼音及“感動每位大師”字樣,營養成分表上端水果圖案“我未添加防腐劑”,下端有IS09001認證和IS022000認證,生產廠家欣和公司,產地是山東煙臺;沙土公司標貼下部紅色均勻偏亮紅,紅黃交界處是整齊均勻的線條,商標上方是“嘉蘭”字樣,商標下方沒有拼音,只有“釀造·中國夢”字樣;營養成分表上端心型“我是純糧釀造”,下端僅有IS09001認證,生產廠家沙土公司,產地是山東菏澤。欣和公司標貼中左側三分之一的面積是一幅白胡子廚師的圖案,沒有營養成分表;沙土公司標貼上無白胡子廚師圖案,兩側都有商標文字,左側還有營養成分表,二者明顯不同,一般消費者能識別,也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味極鮮是醬油的通用名稱,不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范圍。沙土公司主要經營炒貨食品、堅果制品及膨化食品的生產、經營,普通貨物的倉儲,僅試產嘉蘭牌醬油,一審、二審法院酌定本案賠償數額為8萬元不合理。二審法院錯誤理解知名商品及特有的包裝裝潢,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請求本院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欣和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欣和公司負擔。
本院審查查明: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再審審查期間,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欣和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標貼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沙土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二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欣和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標貼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沙土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關于欣和公司“味達美”味極鮮醬油標貼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問題:
欣和公司提交了證據證明其生產的包括“味達美”味極鮮醬油在內的味達美系列醬油產品,已被認定為山東省名牌產品、山東調味品行業(醬油)“十大品牌”、山東調味品行業(調味品)“十佳品牌”、央視上榜品牌等;涉案“味達美”味極鮮醬油還榮獲2007中國國際調味品及食品配料博覽會金獎、山東食品行業十佳品牌等榮譽;欣和公司對其商品通過《齊魯晚報》、山東衛視等進行宣傳。欣和公司被評為山東食品行業綜合實力(食品制造)二十強企業、山東省食品行業龍頭企業等,產品銷往山東多個地區。
欣和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公司生產的“味達美”味極鮮醬油銷售時間長、銷售區域廣、影響力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該產品在客觀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故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欣和公司的“味達美”味極鮮醬油屬于前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知名商品并無不當。欣和公司在“味達美”味極鮮醬油上使用的標貼,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其包裝裝潢已具有顯著識別性,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欣和公司的涉案標貼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并無不當。
關于沙土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本案中,將欣和公司的“味達美”味極鮮醬油與沙土公司的“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參照商標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進行比對,前者標貼上半部分為黃色,下半部分為紅色;黃色和紅色以波浪線交匯;標貼上下以金色線條鑲邊;標貼上半部的黃色部分使用藍色、紅色、綠色疊加排列的方形塊標注注冊商標“味達美”三個中文漢字,三字均采用白色字體;標貼下半部的紅色部分,即“味達美”商標下方,用白色字體標明品名“味極鮮醬油”,并注有較小的黃色英文字樣,英文下方是一個較大的笑臉標識。后者與前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標標注的字樣不同,前者為“味達美”,后者分別用藍紅兩色方塊標注商標“嘉蘭”。兩標貼上的其他不同字樣標記,因字體較小,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兩者產品包裝瓶形狀也基本一致。
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將兩標貼在隔離狀態下進行觀察,兩者在標貼結構、排列位置、顏色搭配、圖案設計、字體及大小上均相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故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沙土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嘉蘭”味極鮮醬油標貼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
二、關于一審、二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
一審、二審法院在欣和公司的損失及沙土公司于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難以計算的情況下,結合欣和公司產品的知名度、沙土公司的生產規模、銷售范圍、侵權持續時間及欣和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沙土公司賠償欣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沙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山東沙土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駱 電
代理審判員 李 嶸
代理審判員 馬秀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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