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了12種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個人使用是第一種“合理使用”情形,根據《著作權法》(2010)第22條第1款第1項規定,個人使用的情形是: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里的使用應當指的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播放、改變、翻譯等行為,而不是對作品單純地功能性使用,例如閱讀、瀏覽。
根據法律條款的規定,構成個人使用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目的是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個人包括家庭、小型朋友圈在內,對于公司或其他社會組織則不適用。例如,在公司內部召開的會議上,復制他人作品作為資料發給與會人員,已經超出了個人使用的范圍。
這里的目的是直接目的,用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而不能是為第三方目的而使用。
例如,個人在網絡上傳輸或在公共場所播放他人作品,則不屬于“個人使用”,而是為他人提供服務。
使用的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法如此要求,考慮到個人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可能會侵害他人的發表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復制的數量不得過多。
通過復制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通常只會復制一份,如果數量很大,可能會超出個人使用的范圍。
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主要是出于保護著作人格權的需要,當然個人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制定個人使用條款,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給予個人很大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隨著時代的進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也對個人使用條款進行了修訂:
第一稿(2012.3)
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一份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稿2012.7)
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
送審稿(2014.6)
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片段
從這上述三個修改草案中,發現立法者刪除了個人“欣賞”這一目的,將“使用”修改為“復制”,將使用對象“作品”修改為“作品的片段”。從中可以看出,個人使用的范圍被大大的壓縮了。
本網站轉載的所有的文章、圖片、音頻視頻文件等資料的版權歸版權所有人所有,本網站采用的非原創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和版權者聯系,如果所選內容的文章作者及編輯認為其作品不宜上網供大家瀏覽,或不應無償使用,請及時留言通知我們,以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如刪除或支付稿酬,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