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與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緊密聯系,各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都以“知識產權”為核心內容。
在日前于北京召開的“促進京津冀文化企業走出去政策與實務交流會”上,北京市文資辦副主任馬一德指出,知識產權是一種傳統的促進創新和保護創新者利益的制度設計,它賦予創新者獲得壟斷利潤的權利,以回報其創新活動。文化產業正是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產業,知識產權是文化產業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從根本上影響和決定著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當前,知識產權是文化產業“走出去”的核心驅動。“十三五”規劃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文化產業承擔著新的社會生產分工職能,代表著市場對產業結構的新要求及產業結構轉換的新方向,必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然而,目前諸多知識產權問題制約著我國文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馬一德指出,當前掣肘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文化產業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與我國文化優勢和智力優勢不相匹配,沒有形成知識產權的高地。
二是文化產業集聚區、文化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薄弱,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較低。不少文化產業集聚區和企業基本未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的運用沒有良好的預期。有的企業雖然成立了專門的管理部門,但由于規模和實力有限或領導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還處于一種無序狀態。
三是中介、評估、協會、聯盟等社會性服務機構的作用需進一步發揮。目前,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并不成熟,既缺乏專業人員,也很難提供中小企業需要的規范全面的服務。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與執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亟須提高,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機構、評估方式、評估效力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各行業的協同和整體聯防能力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知識產權競爭形勢的需要。
四是文化產業知識產權項目的實施及成果產業化尚未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知識產權信息傳播的渠道有待進一步暢通。目前,大部分文化企業尚處于經營作品的階段,缺少將作品轉化為產品、進行市場開發的能力,更缺少知識產權產業化的能力。同時,由于缺少談判渠道和交易平臺,信息不對稱,一項知識產權投入市場的初期,市場運營前景不明朗,權利人缺乏預判權利對價的能力,可能發生權利要價過高和賤賣兩種情況。若權利人要價過高,希望獲得授權合法運營的人敬而遠之,而其中的價格空間卻招來了眾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大肆假冒、盜版牟利。權利人疲于打假,后續開發和應用乏力。
五是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工作效率仍待加大和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經濟、社會價值認識不足。一方面,“盜版如同盜竊”的榮辱觀念缺乏共鳴,消費者在低廉價格和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之間往往選擇前者。另一方面,對于已經習慣了免費享有音樂、電影、即時通信等服務的網絡用戶而言,改變網絡消費意識、樹立保護涉文化產業知識產權觀念需要一個過程。
在侵權產品面臨巨大的市場需求的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執法部門,需要多部門聯手、聯動執法,而且具有跨區域協同的特點。但目前執法知識產權政出多門,涉及專利、版權、工商等各多個部門,難以實現統一協調,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知識產權領域亟須加強協調、資源共享,最大限度地發揮和挖掘行政執法快速、高效、便利的優勢,做到司法資源與行政資源的優勢互補,提高知識產權工作效率,形成有效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合力。
六是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激勵與扶持的力度不夠。文化企業缺乏利用自主知識產權獲得發展的信心,對是否加大知識產權投入產生動搖。特別是在對權利的追求與可能失去市場之間的博弈中,相對于強大的市場,企業往往處于無所適從的弱勢地位。
七是缺乏既熟悉文化產業又通曉知識產權的復合型人才。這主要是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和現行人才培養模式的不足造成的。要加強文化人才的培養,同時注重吸引人才,包括能為文化娛樂產業、文化科技產業服務的科技人才、經濟人才和法律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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