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比想象的要快很多,在日復一日的勞作中,還來不及體會一年的收獲,就又進入各種盤點的瞬間。在這一年里,各種版權糾紛依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難點,隨著網絡的發展,各種新問題的出現給版權界帶來了太多的挑戰和思考。
本期版權周刊特選登了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版權專業委員會評選出的2016年度中國版權行業熱點案件,以及專家的點評意見,盡管有些案件并不是終審判決,但因其具有典型性而被評出,希望能給更多版權相關從業者以啟示。
熱點一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易聯偉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該案論證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服務器標準”的合理性,洋洋灑灑25000字說理代表了“服務器標準”的最高水平。
案例回顧:因認為北京易聯偉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宮鎖連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將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影視聚合平臺盜鏈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鏈接,而屬于侵權行為;易聯偉達的一系列行為相互結合,導致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本應獲取的授權利益在一定范圍內落空,給騰訊造成了損害,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易聯偉達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認為,該案審理涉及三個焦點:一是,涉案作品作為侵權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采用何種認定標準;三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其中,第二個焦點問題目前爭議較大,該問題不僅涉及對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條款的理解、一審判決所采用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合法性判斷,亦涉及在視頻聚合平臺服務下權利人針對深層鏈接行為可能獲得的救濟途徑,以及技術發展、商業模式變化所帶來的利益調整和法律規則的適用等。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專家點評: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是網絡版權侵權認定中的核心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第143號判決重申服務器標準,在說理上更為深入,在概念界定上更加清晰,對著作權審判實務將發揮判例指引功能,對反不正當競爭審判實務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劉文杰
熱點二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與浙江新影年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該案論證了動漫形象在平面作品上的轉換性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合理兼顧了轉換性程度較高的新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
案件回顧:電影《80后的獨立宣言》的海報背景中使用了“葫蘆娃”和“黑貓警長”的卡通形象,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認為影片制作方浙江新影年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構成侵權,故將其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判斷對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應當綜合考慮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會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場銷售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予以認定。從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來看,葫蘆娃、黑貓警長兩個形象與其他20余個表明“80后”時代特征的元素均作為背景使用,占海報面積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蘆娃、黑貓警長的形象并未突出顯示,被引用作品確只屬于輔助、配角、從屬的地位。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屬于適當引用,駁回美影廠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美影廠不服,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將黑貓警長、葫蘆娃的漫畫形象(美術作品)與諸多反映“80后”成長經歷中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以較小的尺寸共同用于電影海報,是為了呈現20世紀80年代少年兒童日常生活的信息,提示影片背景,從而使美術作品原有的藝術價值功能發生了轉換,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引入了“轉換性使用”的分析方法,對于合理使用的正確認定大有裨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王遷
熱點三
周立英與王麗云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該案不僅對史學研究中的史料選擇、翻譯、編排等工作是否具備獨創性作了分析,同時結合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探討了學術研究的規范,該判決在說理和語言上具有很大特色。
案件回顧:原告周立英于2004年4月完成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晚清留日學生與云南近代化》的撰寫。2011年由云南大學出版社出版著作《晚清留日學生與云南近代化》。王麗云于2013年撰寫完成《留學生與云南近代化》一書,2013年10月該書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該書引用過原告所著的《晚清留日學生與云南近代化》一書及博士研究生論文《晚清留日學生與云南近代化》的內容,且同樣引用了包括《云南》雜志登載的文章在內的諸多文獻史料。
法院認為,法律對剽竊行為的否定兼具保障著作權人私益和公示真實創作信息,引導社會資源公平配置的公共目的,這不但明示了對作品相對人的行為限制,同時也暗含了對著作權人的行為限制,即不得以積極(剽竊)或消極(讓渡)方式給社會提供虛假的創作者身份信息。經查被告作品撰寫完成時間晚于原告,且被告認可其撰寫作品時參考了原告作品,并在注釋中予以指明。被告在其論文中有10例將原告獨創性表達侵權內容使用在自己研究撰寫的作品中,假借為自己的研究創作成果以自己的名義出版發行,此行為構成剽竊,應當為此造成的侵權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然而有7例亦反映出被告違背了獨立研究的學術準則,徑行照搬使用原告作品中的表述,尤以錯誤之處相同為甚。但上述7例中,原告作品要么是對單一文獻史料內容的選取、引用,要么是篇幅較少的轉譯,尚難以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標準,難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故這些行為只能由自律性的學術規范機制來評價處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以銷售的方式公開發行,或者贈送等方式不公開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著作,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該案判決正面回應了侵害著作權與違反學術規范之間的關系,深入分析了對于作品片段提供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是有關學術論文抄襲剽竊案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優秀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馮剛
熱點四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案
入選理由:該案焦點是門戶網站實時轉播他人的體育賽事,因而引出的體育賽事視頻是否構成作品的問題。
案件回顧:2013年8月,新浪公司發現,鳳凰網的中超頻道首頁在顯著位置標注并提供中超比賽的視頻。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將鳳凰網訴至法院,稱其經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超公司)合法授權,在門戶網站領域獨家轉播、傳播、播放中超聯賽及所有視頻,鳳凰網提供中超比賽視頻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分流了用戶關注度和網站流量。為此,新浪公司將鳳凰網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對涉案體育賽事轉播權及其授權領域競爭秩序和商業模式的破壞,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消除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賽事轉播的制作程序,不僅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全場與局部的畫面以及配套的全場點評和解說。而上述畫面的形成,是編導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因此,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獨創性的標準,但應當認為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編排所形成的可供觀賞的新畫面,是一種創造性勞動。因此,賽事錄制形成的畫面,達到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鳳凰網轉播中超比賽的行為,侵犯了新浪公司對涉案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令其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判決后,鳳凰網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專家點評:該案是國內近期關于體育賽事畫面的著作權法定性的最重要案例,二審結論備受期待。法院確認體育賽事畫面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值得肯定。不過,法院沒有直接認定體育賽事畫面為類電影類作品,而是籠統地確認其為“作品”,這可能是擔心類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比較高,體育賽事畫面可能達不到該高度。其實,類電影類作品只是相對普通錄像制品(無獨創性)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要求,并不意味有更高的獨創性要求。法院還指出,在認定體育賽事畫面構成作品的情況下,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體育賽事畫面傳播行為。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判決思路。我國太多法院濫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原本應該由著作權法解決的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崔國斌
熱點五
蔣勝男與王小平、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該案系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對影視劇宣傳行為中署名規范的考量,同時該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為廣大群眾所關注。
案件回顧: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是否正當。被告方認為,花兒影視與蔣勝男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后,蔣勝男創作的劇本未能達到劇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極大提升了蔣勝男劇本質量,鑒于王小平對劇本的重大貢獻,決定署名為“總編劇”。原告方表示,蔣勝男交付劇本完畢以后,花兒影視并未提出對劇本不滿意及相關修改意見,即便有權決定署名順序,也沒有對他人署名“總編劇”的權利。
法院認為,“總編劇”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約定名詞,總編劇強調的是指導性、全局性,而原創編劇強調本源性、開創性,并未貶損蔣勝男作為原創編劇的身份和貢獻。同時,法院認為對劇本質量認定權在花兒影視公司,其有權自主判定劇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蔣勝男主張電視劇、發布會、微博等處署名“總編?。和跣∑?rdquo;侵害其署名權沒有依據。
法院認為,海報、片花上的署名行為并不具有法律賦予的標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未對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作出規定,當事人也未作出在海報、片花上為作者署名的約定,因此主張侵害其署名權缺乏依據。最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小平和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不存在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署名是表明作者與作品關系的方式,對于基于原作品的演繹作品而言,原作品作者仍有署名權,但是對于原作者的署名方式應從各方當事人的約定、原作者對演繹作品的實際貢獻以及商業實踐角度綜合加以確定。
——北京知產寶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 鐘鳴
熱點六
金庸與江南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該案廣為社會關注,案件焦點指向同人文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案件回顧:10月11日,金庸將江南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并公開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用武俠人物的視角記錄著自己的青春。該書最初創作于網絡,書中借用了金庸小說中的人物名,主要講述了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在汴京大學的校園故事。2002年,該書出版,后又再版3次,影響極大。江南在得知自己被起訴侵權后,通過個人微博正式發布“關于金庸先生訴《此間的少年》案件的聲明”。江南稱,自己最初使用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此間的少年》是最早的網絡小說之一(創作于15年前),當時我和很多網絡作者一樣并未非常重視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闡述自己創作武俠的初衷一樣,就是‘娛人娛己’”。據悉,2017年2月16日,此案將公開開庭審理。
專家點評:該案涉及著作權法上處在模糊地帶的特殊內容“借用”問題。被告沒有直接利用訴爭作品的字面內容,也沒有直接抄襲作品的故事情節,而是借用了原作的人物名稱和人物關系,并且影射原著人物性格或經歷等。前者明顯屬于作品中受保護的表達;后者相對抽象,處在具體表達和抽象思想的中間階段。即便如此,后者依然有可能獲得版權保護。本案的借用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需要通讀原被告作品才能作出準確判斷,這里不能妄下結論。網上很多人將訴爭作品貼上所謂“同人作品”的標簽,對于著作權問題的分析,并無實質幫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崔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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