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似侵權 鏈接被刪
某科技公司和某實業公司均系筆記本電腦散熱器經營企業。科技公司擁有多項涉及筆記本電腦散熱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013年,科技公司在天貓平臺發現“XX旗視店”所銷售的某型號筆記本散熱器落入了科技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遂于同年5月、6月兩次向天貓平臺發送投訴材料,要求斷開該侵權產品的鏈接。接到天貓轉發的投訴通知后,“XX旗視店”經營者實業公司提出申訴。天貓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斷開了“XX旗視店”內上述型號筆記本電腦散熱器的銷售鏈接。
在要求天貓公司刪除疑似侵權產品鏈接的同時,科技公司還先后以上述型號筆記本電腦散熱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為由起訴實業公司。2013年7月30日,科技公司撤回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次年6月,上述實用新型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科技公司就該無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并于2014年7月15日撤回了針對實業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訴訟。
實業公司認為,其所經營的“XX旗艦店”銷售的上述型號筆記本電腦散熱器原在天貓平臺的同類商品中銷量第一,科技公司為打壓同業競爭者,以不同方式多次向天貓進行投訴,而天貓公司無視其作出的申訴,于2013年8月12日刪除了上述商品的鏈接,二者的行為侵犯了其正常經營權及財產權,致使其遭受重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天貓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是否錯刪 各執己見
庭審中,實業公司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只有在其銷售的涉案商品確已侵害科技公司權利的前提下,科技公司才有權通知天貓刪除涉案商品的銷售鏈接,天貓才有權刪除涉案商品的銷售鏈接。而在法院未作司法判定的情況下,科技公司的投訴行為以及天貓的刪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科技公司辯稱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科技公司作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排他被許可人,因發現實業公司在天貓平臺上的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侵犯其多項專利權,故依據天貓網站的知識產權投訴規則進行投訴,并按照天貓規則提交了相關材料,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無主觀惡意和過錯。且其在兩次就涉案商品進行投訴后,天貓均表示不會采取斷鏈措施,故涉案商品鏈接的最終斷開系天貓的自主行為,與科技公司的投訴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天貓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平臺,在履行通知審査義務中,對兩公司間的糾紛進行了審慎處理,針對科技公司的投訴,其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刪除可能侵權的鏈接,而是給予了實業公司充分的時間和途徑進行申訴,且最終沒有支持科技公司的投訴申請。此外,天貓僅是第三方平臺,并不具有審理和判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權的職責和權力,其為了盡可能公平地處理該事件,是在科技公司與實業公司的其他兩個訴訟立案后才最終刪除了商品鏈接。故天貓公司刪除鏈接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損失。
3.法院:投訴、刪鏈行為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本案中認定兩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在于確定兩被告各自在行為時是否存在過錯。
科技公司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發現疑似侵權產品后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投訴,要求刪除疑似侵權產品鏈接,系對其權利的處分。該權利是否恰當行使并不能簡單地以其有關主張最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為判斷依據,而是應審査其作出有關行為時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
從身份情況來看,科技公司作為權利人,以侵害專利權為由對實業公司進行投訴并無不當。從投訴過程來看,科技公司在進行投訴時已依據天貓知識產權投訴發起規則、投訴及處理流程進行,并提交了相關材料,難以認定其在投訴過程中存在過錯。
由于專利侵權與否的判斷涉及專業技術和法律知識,已超越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能力范圍,故不能對天貓公司苛以就所投訴事項作出精確判斷的審査義務。
而天貓公司關于知識產權的投訴發起規則及投訴處理流程相對完備,具體到本案中,天貓公司也并非—接到科技公司的投訴即刪除鏈接,而是在其兩次投訴后,給予實業公司申訴的機會,直到法院最終立案后方刪除鏈接,以防止可能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故在此過程中,天貓公司已盡到了足夠的注意與審査義務,就其刪除鏈接的行為不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駁回了實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實業公司未提出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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